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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

市房管局  2016-04-13 09:18

[摘要] 经 研究同意,屯溪区 制定出台《黄山市屯溪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经 研究同意,屯溪区 制定出台《黄山市屯溪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一是责任主体明确。该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由屯溪区 负责,集体土地上棚改安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屯溪区协调 。

二是安置方法灵活。包括 组织购买和直接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安置方式由棚户区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三是补偿奖励并行。货币补偿资金包括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时签约和按时搬迁奖励。选择 组织购买方式的住宅房购房券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3倍、搬迁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时签约和按时搬迁奖励组成,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算。

四是民生保障有力。本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4m2,且被征收人(包括共同居住家庭人员)在屯溪区内无其它住房并属生活困难的,不足54㎡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后,计入购房券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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