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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山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中国黄山  2016-05-04 08:36

[摘要] 自2016年5月20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因不动产登记系统整合升级,自2016年5月16日起,停止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土地登记工作和市政务服务中心房屋登记分中心房屋登记工作。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黄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编字【2015】15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在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黄山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黄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SF

二、黄山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区域为屯溪区行政区域、黄山风景区。

三、目前,可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SF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仍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待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根据数据整合进度,择时将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SF

四、自2016年5月20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因不动产登记系统整合升级,自2016年5月16日起,停止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土地登记工作和市政务服务中心房屋登记分中心房屋登记工作。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5月15日前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领取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五、本着不增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负担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收费仍按安徽省物价局和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8】76号)及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等文件执行。对房地合一的不动产登记只按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不重复收取登记费。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受理地点为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地址:黄山市屯溪区长干路203号黄山市国土资源局一楼(世纪广场北侧)。咨询电话:2350008。

黄山市不动产登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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