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43号)等有关规定,现制发《黄山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操作细则(暂行)》。
各区、县管理部,有关科室: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43号)等有关规定,现制发《黄山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操作细则(暂行)》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黄山市市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3、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不超过两次且贷款已经结清;
4、符合黄山市住房公积金其他贷款条件。
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照《黄山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操作细则(暂行)》执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核定以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依据,若配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收入证明》为依据。
三、为我市缴存职工在外地购房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时,须在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将贷款职工的“个人支取标记”修改为“异地公积金贷款”。
附:《黄山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操作细则(暂行)》
2016年11月25日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操作细则(暂行)
条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43号)、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行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黄公积金〔2016〕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在黄山市市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符合黄山市住房公积金其他贷款条件的,可持有关资料,向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贷款申请
申请人须持有并提供以下材料向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提交申请。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件1)和近半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记录(需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2、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配偶近连续6个月的工资收入银行打印明细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收入证明》(附件2);
3、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4、《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承诺书》(附件3)(承诺书中的黄山市联系人须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在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贷款业务窗口签字,缴存地联系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8、贷款受理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贷款受理、审核和审批。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对申请人的异地缴存信息进行网上核对,核对无误后打印存档;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贷款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审核、审批,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三)贷款资金划转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为借款人开设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委托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第三条 黄山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负责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贷款职工近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记录。
第四条 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经结清,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不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对在黄山市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经结清,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不再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第五条 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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