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地,多地为降低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负,简并或下调个税核定征收率。
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地,多地为降低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负,简并或下调个税核定征收率。
记者注意到,厦门、黄山、南通等地都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
黄山、南通、厦门等地下调个税核定征收率
什么是核定征收?
按照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按照各地的规定,通常来说,核定征收的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等。
2018年12月底,黄山市税务局发布公告,按行业或项目调整并简并征收率。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简并为0.5%、1%、1.5%、2%四种:维持原1.5%征收率不变,原1%征收率部分调整为0.5%,原2%征收率调整为1%,原2.5%、3%、3.5%、4%四种征收率调整为2%。
降低个体工商户税负放大改革红利
核定征收的纳税额如何计算?
月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月应纳税额=月经营额×行业核定征收率。
下调核定征收率意味着纳税额的减少。黄山市税务局介绍调整政策的出台背景时表示,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适当降低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负,放大改革的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特聘研究员杨默如向记者表示,与工薪收入等收入的减税相适应,经营所得税目的税率表也有整体性的税负下调。因此,对于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等),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时,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也应当予以调低。只有这样,在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两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之间才能有税负的平衡。
杨默如指出,近期各地普遍推出了简并和降率的通知,这也构成了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主体发展的一揽子有力举措,并且凸显了整体减税政策的公平性和执行力。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何代欣向记者表示,过去一段时间,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负已经大幅调降。与他们所得性质比较接近的,个体经营所得也在近期推出了减负措施。这是优化税制结构,平衡税负差异的实质性举措。这些具体有效的办法,不仅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减税效益持续发挥,而且符合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总体布局。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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