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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黄山全市范围内试行

黄山日报  2019-02-19 11:12

[摘要] 自201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日前,我市出台《黄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自201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黄山全市范围内试行

《方案》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方案》将以下几种情形纳入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范围: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方案》指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市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实施机制。要实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方案》明确,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即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专家咨询、律师代理等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到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方案》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可根据实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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