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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这样东西不能卖,黟县已有人被判刑

黟县法院  2019-03-08 10:04

[摘要] 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法犯罪案件,被告人汪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香烟依法予以销毁。

微信低价买香烟,加价卖给他人赚一笔,原以为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殊不知违法犯罪锒铛入狱。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法犯罪案件,被告人汪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香烟依法予以销毁。

微信上这样东西不能卖,黟县已有人被判刑

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汪某某通过微信从他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中华”、“利群”、“芙蓉王”等品牌香烟,然后将购得香烟加价销售,获得非法利益。至2018年11月底,汪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网上购买香烟300余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4600余元,非法获利17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达546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时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等因素,并结合社区评估意见,法官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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